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243号),充分鼓励我市创业载体开拓创业服务资源,更好地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制定此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经认定的市级创业载体;
(二)为载体内的创业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交流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
(三)经过至少一年的创业孵化服务,创业企业成功孵化出园(基地)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二、补贴标准
按孵化成功项目数给予创业载体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孵化项目补贴不超过5000元。
三、申请材料
(一)《南京市创业孵化补贴审核表》(附件1)和《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花名册》(附件2);
(二)园区(基地)与创业孵化企业签订的创业孵化服务协议和《创业孵化服务记录表》(附件3);
(三)创业载体市级及以上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创业孵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载体向各区(园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区(园区)人社部门核验创业孵化企业缴纳社保缴费或涉税证明等情况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市人社部门审核;
(三)市人社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市财政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审定后将补贴资金转移支付至创业载体所在区(园区),由所在区(园区)拨付至创业载体银行基本账户。
五、其他
(一)各区(园区)人社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做好园区和孵化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加强对创业孵化补贴工作核查;各申请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追回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京市创业孵化补贴审核表》
2.《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花名册》
3.《创业孵化服务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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